《新京報》報道,河北省泊頭市侯落鴨村村長侯志強被村民用鐵鎬打死,逾百村民聯名上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,要求釋放行凶者鄭潮軍。村民表示,村長侯志強橫行鄉裡,毆打敲詐村民,以暴力威協後以近乎全票當選村長。導致村長被打死的具體事件,亦是村長首先帶人闖入村民家中行凶,村民認為鄭潮軍應屬於“正當防衛”。
  媒體報道呈現出的侯落鴨村,是一個什麼樣的基層政治狀態?屢受欺凌的外來戶鄭立海,被村長多次毆打,曾經求告各方最終無果,忍氣吞聲直到最終血案發生,其他同樣受村長欺壓的村民現身說法,準確地說是控訴。對於基層民主選舉的描述,在村民與地方政府之間存有迥異的兩種說法,村民俱說“惡霸”村長以暴力逼迫當選,但在鎮幹部口中,這是非常單純的“代表了村民的呼聲,得人心”。而《新京報》調查發現,“侯落鴨村的暴力行為已綿延多年”。
  媒體欲查詢案卷,當地警方拒絕,但體現在生效法律文書中的“村民打死村長”案,從判決結果來看,確實耐人尋味。2012年,村民鄭潮軍以故意殺人罪被判15年,2013年河北省高院以相同罪名,改判其服刑8年。儘管上述兩個刑期均在《刑法》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區間之內,但最終的刑期之所以能落在“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範疇之內,仍然可以窺見本案案情的不同尋常。
  長期的司法實踐中,對《刑法》中故意殺人中“情節較輕”的認定缺乏共識,有法律學者認為所謂“情節較輕”包括了義憤殺人、防衛過當殺人、幫助自殺等多種情況。由此看來,本案最終的司法裁量,似乎有考慮到被害人嚴重過錯的情形,但在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進行區別時,是否有顧及社會穩定等法外因素的盤算,尚不得而知。按照媒體援引的村民講述,糾結多人侵入村民住宅,使用鐵鍬、菜刀等凶器,即使無須結合平日逞凶欺民的惡劣情節,似亦應傾向於無限正當防衛的判斷。
  刑事案件的法律認定(或糾錯),最終需要司法的審慎、依法判斷,對生效判決的司法救濟,尚有後續的程序要走。但透過個案所呈現的基層治理狀況,卻又遠遠超出刑事案件的審判範疇。從基層政治治理乃至法治秩序的視角來看,“村民殺村長”的血案,更多是基層治理乏力,基層民主制度被虛置,以及司法救濟長期無所作為、選擇性救濟的共同作用。所謂“惡霸”村長是如何產生的,基層民主選舉中對涉黑暴力的無視,及至“惡霸”村長橫行鄉裡,備受侵擾的村民求助治安部門、上級政府而不得,最終選擇了迫不得已的自力救濟。
  村民被欺凌時,法律在哪裡?對上書籲求釋放“為民除害”者的村民群體來說,這或是最憤憤不平的共同疑問。6月底,中央有關部門也發文強調,對基層幹部違法違紀行為、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涉黑涉惡案件應嚴格查處。基層民眾的生存體驗,更真實地展示了權力運作、法律實施的當下處境。人類社會的現有制度,均懷有對不良結果的先期堵截意旨,那就意味著,需要有更多元、更有效的制度設計(或曰激活),讓類似“村民殺村長”的血案不至於非如此不可。比如基層民主選舉制度的有效實施,盡可能地確保類似“惡霸”村長選不上,或者即便選上,表現不佳時也可通過和平手段將其罷免掉;比如基層政治治理中的治安努力,警方能不能對日常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依法及時處置,而不是相反,讓人尋到各種官官相護的跡象;再比如司法在個案中的回歸專業屬性,確保純粹司法判斷的出品,而不摻雜各種非法律因素。
  面對侵害,無論是公民、制度或社會組成,還是基層政治治理本身,不能束手無策。  (原標題:[社論]“惡霸”村長之死與基層治理之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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